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拍賣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出讓人根據拍賣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拍賣出讓文件;
(3)出讓人至少在拍賣開始前20日發布拍賣公告;
(4)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的底價;
(5)出讓人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通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參加拍賣活動;
(6)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